冯某与刘某于2010年3月3日登记结婚,于2010年7月20日生育婚生儿子刘某某。后因双方性格不合,于2015年6月30日在广州市某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,约定儿子刘某某的抚养权归刘某所有,跟随被告生活,双方未约定儿子刘某某的探望权问题。冯某曾因经济困难导致未按时缴付抚养费,刘某因此原因拒绝、阻挠冯某探望儿子,冯某遂找寻刘律师寻求解决方法。
刘律师认为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探望权不应当附加条件,是冯某的合法权利,不因冯某是否支付抚养费而改变,主张冯某提起探望权诉讼,确认具体的探望方式和时间。在起诉后,尽管作为被告的刘某以管辖权异议、不提供儿子就读信息等多种方式阻碍诉讼进程,但最终法院还是采纳了刘律师的诉讼请求,冯某的探望权得到了确认,并在法院的审判中得到合理的探望时间和方式。